司法解释与规范文件(汇总3篇)

司法解释与规范文件 第1篇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司法解释与规范文件 第2篇

1.固定和封存的目的。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

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2.封存的方法。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3.固定的方式。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1)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3)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司法解释与规范文件 第3篇

7-05.远程勘验

1.远程勘验的目的。远程勘验的目的是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2.远程勘验方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他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3.记录关键步骤。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4.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

《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勘验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勘验的对象,勘验的目的等;

(2)勘验过程。包括勘验使用的工具,勘验的方法与步骤,提取和固定数据的方法等;

(3)勘验结果。包括通过勘验发现的案件线索,目标系统的状况,目标网站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