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资金计划书范文(优选3篇)

政府扶持资金计划书范文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统筹规划、优化环境、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壮大企业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鼓励、引导、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上市,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区企业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对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我区的拟上市企业,按照企业上市进度,给予资金扶持,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提高企业争取上市的积极性。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贴和对成功上市企业的奖励。

(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扶持申请:

1.企业被列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并与境内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拟在创业板上市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给予80万元的资金扶持;拟在创业板上市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3.新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申请上市扶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募集项目介绍;

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

5.企业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企业上市的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6.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或批准企业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原件经审核后,3个工作日后返还。

三、建立我区推动上市工作相关机制

(一)成立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商贸局、审计局、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国土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相关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区企业上市工作,并负责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需政府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政府扶持资金计划书范文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引导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保创业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创业资金使用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创业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

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_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且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中小民营企业。

(二)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补偿;

2、补贴创品牌、创名牌、申请专利和认证支出的费用;

3、补贴新设立企业用于鼓励发展类项目和改造提高类项目方面的有关费用;

4、补贴创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扩大就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而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及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费用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创业资金安排重点:

(一)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型、外向型和有自主品牌、有专利的企业的创业风险补偿;

(二)优先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外省、市人员带项目、带专利(技术)来*创业;

(三)优先支持新设立企业开展院企合作,走“产、学、研”发展道路,特别是科研成果已产业化的项目落户*;

(四)优先支持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优先支持“三农”,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支持依托农村兴办企业解决农民就业和农民创业问题;

(六)优先支持为我市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配套服务的现代服务业;

(七)优先支持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项目)。

第七条创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两种方式。企业为开展经营活动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余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每个扶持对象(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创业资金申请程序:

(一)制发申请指南。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民营经济和全民创业的工作安排,制订年度财政扶持全民创业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供申请者查询和下载申请表格。

(二)申请。申请创业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市和县、区申请。属各县、区的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属市直的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的目的和意义、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创新(或经营)特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分析、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根据企业设立年限提供);

(六)环保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七)申请贴息的企业(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账单和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企业(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属于创业资金扶持范围或使用重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创业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创业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企业(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在《*日报》和有关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下达“*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区项目单位签订创业资金使用项目责任书(下称“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包含资金使用的明细范围。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将创业资金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使用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的贴息项目创业资金或补助项目创业资金,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创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第二年的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创业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市财政部门安排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第三年写出总结报告,逐级汇总,最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依法对创业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建立档案。

政府扶持资金计划书范文 第3篇

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根据《_中小企业促进法》、《_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扶持

引导和鼓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等民间资金,依法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组建或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正常营业,每年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并且每年担保非关联企业30户以上,政府按其注册资本金的1%拨给予创业扶持资金。

具体拨付办法是在担保机构正常经营1年后拨付50%,3年后经考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再拨付50%。一家担保机构只能享受一次。

二、损帐补贴

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为*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8倍,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损帐比例2%以下2%-3%3%以上

补贴比例40%30%20%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鱹当年累计担保金额譴och100%。

三、业绩奖励

1、担保机构,连续2年业绩优良无损帐,当年为*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按当年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3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50%充入担保资本金。

2、金融机构,通过*市区的担保机构担保,为*市区中小企业贷款,每年按贷款日均余额的墋计奖;全年贷款日均余额比上年日均余额的增量部分,按墋计奖。奖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列入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的金融机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试点规定,享受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四、审批程序

1、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申请制。凡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必须在市区依法设立,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与财务制度完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所申请的事项符合条件。

2、凡符合条件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其中,担保机构在申请损帐补贴时必须提交按比例补充损帐金额的承诺书。

3、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受理后,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对申请对象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申请对象发出通知书。

5、申请对象接到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领取相关的资金,过期按自动放弃论。

五、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搞好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担保机构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根据绍市委发[]85号文件精神,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信用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分别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信用担保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与协作银行的合同复印件;每月的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说明书。

3、建立追索制度。

(1)信用担保机构创立后3年内,年平均担保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或改行,或无故解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创业扶助资金。

(2)获得损帐补贴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债权,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要按比例及时向市财政交还损帐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