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起诉案例范文(汇总6篇)

疫情防控期间起诉案例范文 第1篇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根据《_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传染病制定相应防治管理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行为不仅侵害防治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会引起传染病传播,提升传染病传播的严重风险,给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扰乱公共卫生秩序。本罪规定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_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有力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有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管制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就是明确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纳入本罪调整范围。修改前本罪所调整传染病类型仅限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而在面对如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经_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爆发后,妨害此类传染病防治管理的犯罪行为之刑法依据并不明确。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将“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纳入该罪的调整对象。尽管,2020年1月20日《_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_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2020年疫情防控工作中及时明确了新冠肺炎的传染病类型,为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行为提供了支撑。但无论《立案追诉标准(一)》还是《卫健委公告(2020年第1号)》其效力层级无法与《刑法》相较,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为统一法律适用,也是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能切实做到“依法防控”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在本次修改中增加了“依法确定采用甲类传染并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_甲类传染病_,是指鼠疫、霍乱;_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_,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_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_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疫情防控期间起诉案例范文 第2篇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要件,即“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修改亦包括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即新增、修改该罪的客观犯罪情形。一是增加了第四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二则是将第五项修改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而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打击犯罪更为紧密的也正是这第四、五项,尤其是第五项所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但仍需要注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认定中需要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常见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认定以及刑法适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其中,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行为认定,明确区分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即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点: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疫情防控期间起诉案例范文 第3篇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字“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案件”“刑事一审”进行检索共有83篇文书,且仅涉及2020年及2021年这两个年份。其中,2020年共72篇文书,2021年共11篇文书。在新冠肺炎防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由陌生逐渐走入大众视野。截至2022年2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情案件7047件9377人,不捕1584件2528人;起诉11340件15666人,不诉1437件2393人。其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碍公务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为主要犯罪类型。虽现在最高检未公布新冠疫情防控中,各主要犯罪类型具体的案件数据,但从其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数据亦可窥见一斑。

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2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已达十七批,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典型案例共20例,占比约23%;尤其是自今年3月以来疫情形势严峻下,最高检相继发布出的第十六、十七批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中,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典型案例更是高于50%。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司法实践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中具体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1)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接触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2)确诊患者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致多人未被及时隔离的;(3)规避疫情防控检查拒不报告行程,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4)疫情防控期间,无证运营,伪造核酸报告的单位,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等。

疫情防控期间起诉案例范文 第4篇

尽管,理论界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的学说不一,包括过失说、过失说以及复合罪过说,但从本罪的法益保护以及犯罪构成、司法事件的具体表现来说,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认为应为故意,即行为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是主观故意的。而本罪的实害结果以及具体危险是否发生以及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及具体危险是否存在故意,则是区分罪与非罪,刑罚与行政处罚、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故而,故意说在理论上能够做到自洽,并且在实践中亦能实现对法益的周延性保护。

疫情防控期间起诉案例范文 第5篇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起诉案例范文 第6篇

如果是应届生的话,一般都是去你所在的学校进行考察,一般需要你找到你的班主任或授课老师,以及班委会或者班级同学,大概七八个人左右,需要你提前联系学校,做好提前准备。考察组会单独跟你的同学和老师进行考察谈话,谈话内容大多包括你在学校期间的表现、你的优缺点、对你的评价等,从而更加全面的了解你。另一方面,也会调阅你的档案,通过档案,也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你在学校期间的表现。

总之,如果能进入政审环节,说明你已经通过笔试面试和体检。但是政审环节也很严格,直到真正录用公示结束,才能松一口气。而小伙伴在毕业之前还是去学校问一问自己的这种情况是否被记录进入档案。一般来说,如果是小的处分的话影响不大。

而我们当下的备考重点还是要放在2023国考上。毕竟只有努力的通过笔试,我们才有机会进入政审环节。才能够真正的进入公务员队伍。本身不管生出哪个行业,对自身的约束都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我们将来就业也息息相关。疫情当前,我们更要谨慎又小心,严格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校时间比较充裕。这时候就可以把备考安排上了,毕竟留给我们的备考时间已经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