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识不强的总结(热门6篇)

法治意识不强的总结 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个案;小组;社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66 ― 02

一、引言

目前在炒的沸沸扬扬的香港“占中”事件中,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显示了树立正确政治参与意识的重要性。整个事件的发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大学生政治立场不成熟是一个重要因素。大学生以其群体独特特质,代表着国家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其政治参与更是对国家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正确合理地政治参与建立在正确科学的政治参与意识之上的。因此,树立大学生正确的政治参与意识就显得举足轻重,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界定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开始,采用文献法与观察法梳理了目前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中存在的问题:可塑性与波动性;功利性明显;盲从性。最后结合大学生自身的特质,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助人自助的个案、小组和社区三大方法以解决大学生政治参与中的问题,树立正确合理的政治参与意识。

二、概念界定

(一)大学生政治参与

外在行为是意识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某种程度上讲大学生政治参与是其政治参与意识的外在表现行为。所以探究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的特征不能不得不了解大学生政治参与。从理论层次上讲,政治参与是政治社会学领域中的一个核心部分,在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中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对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从实践层次上讲,政治参与是实际践行民主的主要路径。总之,作为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政治参与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大学生政治参与,是指作为参与主体的大学生在基本了解和认识国家政治、社会状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参加社会政治生活, 表达个人或集体的意愿,从而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作方式、规则和政策过程的政治行为。〔1〕

(二)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

政治参与意识一定意义是一种抽象的文化观念,具有复杂性与笼统性,加上学术界不同的研究视角与研究范式,至今未对对“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达成一致认识。本文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是“大学生政治参与”在精神领域内的反映。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就是大学生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政治信念、政治习俗和政治价值等主观观念的复合存在形式。是对现实政治参与生活的心理反映。

三、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问题特征

通过现实生活中对大学生的观察以及结合以往的研究文献可以得出大学生的政治意识目前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 可塑性与波动性

由于大学生自身的发展期的特点,加上所处时代的刺激,大学生政治意识呈现出很强的波动性与可塑性。大学生年龄上大部分处于17-24岁之间,属于人生的青春期。心理学家埃里克森指出,青春期存在着对成人承担义务的合法延缓期,是最容易发生认同危机或混乱的时期〔2〕。生理的基本成熟弥补不了心理上的不成熟。心理上的不成熟又会直接或间接地投射到人生观与价值观上。同时外界的刺激增大了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波动性的风险。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因子。诸如暴力游戏,网络成瘾,越轨文化等等。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都易造成大学生政治意识的波动性与可塑性。

(二)功利性强

根据一项有关大学生政治意识的调查,43%的大学生加入了中国_,但其中只有45%的大学生是因为信仰共产主义才加入_的〔1〕。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存在功利性很强的问题。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意识成分,经济成分等日益增多;加上目前学校教育存在一定的问题,互联网发展的未知性与不可预测性,对物质、金钱的过分追求等一定程度上都影响着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的合理性。经济与货币的空前发展,造成物质的异化,甚至是人的异化,人变得越来越理性化与功利性。此外,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过分强调竞争意识,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个体对个人利益得失过分重视。通过观察和查阅文献得知,当代大学生重视个体利益,社会行动较多采取目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当代大学生在社会成活中大部分以个人的利益为社会行动的原则与规范;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信念、理性等价值性的标准。这种功利性行动导致对在政治参与认识缺乏理智和长远的目光,政治参与意识难免呈现出只顾眼前蝇头小利,过分重视个人利益的不良现象。

(三)盲从性

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自主性;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盲从性现象。诸如生活中大学生对民主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可是对民主的深刻内涵却一知半解,只是跟随大众意识,感情上觉得民主很好。大学生很关注政治时事,但评价往往缺乏合理性与全面性。很难做到整体上的连贯与统一,极易产生矛盾、怀疑、模糊等不良心态。究其内在原因在于大学生政治意识存在盲从性,缺乏成熟理智的评价标准。此外,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单一,交往对象同质性很强,政治参与意识很容易存在很大的相似性。究其外在原因是,全球化与网络化发展的大背景,国外各种社会思潮蜂拥而入,对于目前的政治参与意识尚未完全形成,政治理论功底薄弱,政治参与认同不稳定,政治鉴别力不强,生活空间相对狭窄的大学生来讲难免会招架不住,混淆是非。极易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从而跟风随大流,对政治参与断章取义。

四、社会工作介入大学生政治意识方法

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呈现这些特点,一定程度上是其在认识和吸收政治参与意识的过程存在理念与方法的问题。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以价值为本的专业学科,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本质上又是一种思想观念,二者有很大的契合性。所以,社会工作的介入将会对纠正大学生不良的政治参与意识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社会工作介入的过程中,社会工作理念始终贯穿其中。本着以人为本的专业关怀,尊重大学生成长的规律与政治参与意识的独立性,采用优势视角看待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存在的问题,相信并依靠大学生自身的潜能。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有针对地改善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中的不良因素,转变其观念,突破传统中惯性学习与思维的理念与方式,培育并强化其正确的政治参与意识,最终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对政治生活有合理科学的认识。

(一) 个案工作发挥一对一的作用,界定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问题

法治意识不强的总结 第2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 依法治校 问题 对策

高校依法治校是在高校改革与发展的机遇期应运而生的一项有关高校管理的重要政策,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需要。简单来说,高校依法治校就是高校要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管理学校的事务,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法治校的核心就是实现民主管理,即在高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广大教师行使教育权、广大学生享受和行使受教育权,是各个主体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基层事务的自治。因此,民办高校实行依法治校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办高校依法治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各高校的依法治校工作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创造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的工作思路,尤其是民办高校的进步更是夺目,通过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使得大多数民办高校都走上了规范办学的道路,对于我国民办高校之间展开良性的竞争创造了很好的氛围。然而,就目前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的现状来看,我国民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水平并不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依法治校的基础不扎实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的全面提升,依法治校的基本方略也逐渐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因此高等教育法制化的全面开展已经是迫在眉睫。自从1980年我国制定第一部教育法律(《_学位条例》)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教育方面的专门法律,基本实现了我国高等院校有法可依的目标。但是,在看到这些成就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从整体上来讲还不完善,还有很多需要加强的环节,比如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界定;各个高校根据法律授权而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权限缺乏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等,以上问题的出现严重制约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民办高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观念淡薄,管理水平不高

虽然我国公民经过普法教育,在法律意识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在进行普法宣传时存在走过场、搞形式的情况,以至于接受普法教育的大部门人只是应付了事,根本不知道如何去用法律的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的合法性。高校管理队伍本来应该是最应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的群体,然而他们的法律意识现状同样不容乐观。在民办高校的管理中,部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和要求,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肆意滥用自己手中的行_力去管理学校事务,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有关法律监督部门执行力度不够、监督不到位

校内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越权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的管理权力,从而导致学校在管理校园事务的过程中屡屡出现违法现象。另一方面,民办高校的盈利性质决定了他在管理学校事务时存在着重视学校权力而忽视学生权利的情况,致使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

二、大力推进民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对策分析

正如上文分析,民办高校在治校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同时依法治校又是关系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对民办高校而言,如何快速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高校管理者面前的一项课题,那么针对以上所提到的问题,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使得高校的管理真正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一些高等教育法律,由于受制定时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和立法环境的制约,显得有点儿粗糙和过失,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借鉴其他国家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来修改现行教育法律,使其操作性增强,指导意义更大。另外,对于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调整的法律关系即法律空白的方面要加快立法的脚步,尽快把需要受到调整的所有法律关系都纳入到教育法律体系中来,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提升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

高校管理者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参与者,他们的法律意识状况和管理水平以及依法治校的观念直接影响高校依法治校的效果,依次,只要管理者能够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师生的民益,就能够促进高校依法治校的有效开展。

(三)制定符合法治精神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的章程是学校进行管理的依据。所以,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当然,民办高校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同时作为配套设施,可以建立高校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专门的审查,从而保障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依法治校工作顺利开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综上所述,高校依法治校工作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命脉,在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认清依法治校的现状,认真分析面临的挑战,探讨更好的发展路径,从而不断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广敏,郭锋,李雷.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的探索与实践[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3.

[2]邵南.武夷学院依法治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武夷学院学报,2010.

法治意识不强的总结 第3篇

【关键词】法治意识 市场经济 法治教育 政治参与 培育与成长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西方国家建设法治大厦时的情形相比,中国遇到了西方国家不曾遇到的基础性难题―封建专制思想严重,法治建设缺乏相应的法治意识支撑。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公民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所以建构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唤起法治主体对于法治的信仰和情感,对于法治的运行具有基础性作用。那么,如何建构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呢?

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催生法治意识的成长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它孕育着自由、平等、人权等意识,是现代法治意识的物质基础,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是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孕育平等观念。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交换为实现方式,而交换主体的平等地位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因为不平等地位必然导致剥削或掠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理性选择、公正对待以及决策的分散化成为社会的重要准则,有助于社会成员摆脱以往的人身依附性,形成个体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的人格,使得平等的基本观念在民众层面被普遍认同和广泛接受,从而有效地植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

平等观念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地位平等。市场主体人格上相互独立,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交换者,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第二,市场机会平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果有效,每个人都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三,法律规则平等。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每个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时必须遵守法律,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规则的约束之中,任何主体的任何失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平等观念的基础和根本保障,也是平等原则的最高体现。

市场经济衍生契约思想。市场经济以社会交换作为实现方式,市场主体进行交换的具体方式就是签订契约,从而衍生了契约思想。契约思想的本质就是契约自由,因为市场主体以实现自己的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只有自身意志自由,才能选择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达到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契约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平等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主体订立的契约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谁违反契约,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契约自由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契约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缔约自由。契约以合意为基础,当事人缔约的自由意志受法律保护,自行决定是否与外部发生契约联系,订立契约与否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权利。第二,选择相对人自由。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选择相对人自由是自由选择交易伙伴的权利,买方或卖方选择交易伙伴的过程,就是相对人的竞争过程。要使市场保持充分的竞争,就必须扫清非市场的外力因素对竞争的干扰。第三,契约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契约内容自由意味着契约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何种约束,缔约者可自由选择契约的标的、价款、交付方式、履约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一经合意选定契约的各项条款,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第四,解约自由。即缔约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解决争议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就契约发生争议后,可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还可选择具体适用的法律。

市场经济培植人权意识。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等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平等和自由,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本性与尊严,也就谈不上人权。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其要义是平等与自由竞争,没有平等权和自由权,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基础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进行配置的,它要求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平等自由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同时,在所有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要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必须使他们拥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要求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反对特权,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市场经济促使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走向权利的时代。

强化法治教育,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教育就是法治意识的教育,是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的主渠道,通过法治意识的教育,建构和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法律价值观,促使公民自觉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即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完全同步性,它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动培育法治意识对于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法治意识的建构和培育,离不开教育,教育是自发性意识转化为自觉性意识的基础,是建构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传承法治文明的重要社会实践。十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教育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公民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和较为全面的把握,从而为公民自觉守法、用法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法治教育可以促进全民形成科学的现代法律价值观,使公民在理性上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公民的法律思想和行为模式;法治教育通过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形成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这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重要的功能,他们身上所体现的法律品格和对法律的信仰,也对公民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具有直接的表率作用。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广大公民树立法治意识,懂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地位,从而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建设。

丰富和完善法治教育的内容。第一,当前我们需要变法制教育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内容的教育。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法即是刑,刑即是法,法代表裸的暴力,突出的是强制性和惩罚性,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理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己生活中的障碍。长期以来,在法治教育内容上一味强调马克思关于法律的工具性的思想,忽视了马克思关于民主、平等、权利、自由以及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这样便把马克思论述中关于法律工具性的内容推到了极端。在法律文化上曾一度表现为:过分强调公民义务,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国家、集体,忽视公民权利,个人利益经常得不到保护,并受到侵害。长此以往,法律的概念在人们意识中便与义务概念等同起来,义务具有强制性,谁会发自内心地去追求被强制呢?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基石也就难以奠定。

第二,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中国人长期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缺乏普遍的权利主体意识、平等观念。封建制度虽然早已消灭,由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封建社会的臣民意识并没有随着其赖以生存的小农经济的瓦解而立刻消亡,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依然或多或少地顽强存在,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成为当务之急。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促使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积极参与公权力运行,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参与行为的理性化;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公民的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原则的核心所在;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义务,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问题时,能够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进公民的规则意识,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

拓展法治教育的形式载体。法治教育应在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载体,创新和选择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尤其是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设法律资料服务中心、普法广场、法治文化活动等法治文化基地。加强各类法治培训机构的建设,比如建设法律培训中心、领导干部法律培训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法制电影教育基地和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基地,最大限度发挥其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第二,通过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分开,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重点加强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挖掘传统新闻媒体、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等传统手段的作用;组织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展览、法治宣传晚会,发挥文艺作品的教化功能;充分利用新闻网站、BBS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型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动漫形象、公益广告、法律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法治知识的熏陶,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亲和力;通过法治文学、电视剧、电影、戏曲、歌舞、相声、小品等形式,挖掘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方式,寓教于传统文化之中,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增强法治技能和思想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①,是重要的法治实践活动。十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政治参与中领导者率先的法治行为,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推动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能够促使领导者的政治行为率先法治化,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领导者的社会地位使其行为具有多重特征:作为领导,他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代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管理国家和社会,追求整体利益;作为个人,领导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自然的生理、心理和亲缘的需要,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实施行为,这种双重性使领导者无论是以领导的身份实施职务行为还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即表率作用。在领导职权范围内,领导者自身是否依法办事,对下属的行为直接产生引导或制约作用。同时,由于领导的职务身份,注定其作为公众人物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个人行为对职权范围以外的社会群体也会产生较大的示范作用。

政治参与中的法治绩效,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法治的尊崇。人是法治运行的主体,主体的法治意识越强,法治建设就越顺利。公民对法律能否信赖关键在于法治建设进程中能产生多大的法治绩效,即能否获取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逐步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推进国家和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在政治参与进程中所产生的法治绩效,让公民亲身体验到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时,才会认可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在内心深处筑牢法律至上的理念,真正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对此,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②

政治参与中公民的法治实践,有利于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巩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应,人的意识不是生来就有的,人类意识是在社会生产劳动的实践中产生,因此,良好的法治实践对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与专制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是臣民意识和人治意识;而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则是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公民通过法治实践能够获取大量的与法治知识、法治技能、法治经验、参与意识等相互关联的内容,各种法治文化、法治观点、法治情感在法治实践中相互碰撞和融合,有利于丰富和巩固自己的法治思想。通过长期的法治实践,公民不仅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而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和了解,获得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技能,积累法治经验,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形成独立人格,养成民主、平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培育宽容心态,“通过政治参与成长为更理想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③

一个具备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公民,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更强,在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保持一种自下而上的经常性的影响力,自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实现民利的法治化、政治参与秩序化,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防止社会动荡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发展,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梦。

法治意识不强的总结 第4篇

【关键词】学生 法治意识 培育方式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越来越深入人心。为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于 2016 年 6 月,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普及学生的法治知识,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在校学生真正做到学法、用法、守法,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前,思想政治课是对高中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主要方式,为此,政治教师需充分利用课堂这一平台,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一、高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公民作为建设的核心主体,需具备一定的法治意识,不仅要关注各项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更要时刻优化自我的法律举止。因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法治意识。

高中是人生的关键时期,法制意识作为公民核心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高中生需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增强自我法治观念。

(二)有利于实现高中思想政治课的课程目标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增强公民意识”是高中思想政治课程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教师,需要提高高中生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培育高中生的法治意识。在实际开展课堂教学过程中,注重将高中生培育为“四有新人”。高中生的法律知识大部分都来自于教材内容,教师要从学生核心素养的养成入手,明确“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概念,明白“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民主,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意义。从而不断提升自我法律素养。

为了使高中生更好地理解法治社会,在更好的环境中学习成长,就必须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高中学生要将所学习到的知识灵活应用至现实生活中,学会自觉守法。教师强化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利于提升高中生的法治意识。

二、高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实践方式

(一)积极扩展课堂法律内容

当前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虽然也有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但大都比较笼统和抽象,学生感觉较乏味。基于此,教师在实际课堂教学中,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扩展。在综合探究课中,教师应精心挑选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此举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能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认识到拥有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例如,教师在讲授人教版教材必修2 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原则”内容时,可适当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进行拓展。在引入具体案例进行教学时,可以让学生先观看一些关于同龄人违法犯罪的案例视频,最后让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如发生在贺州市的一真实案例:16 岁的宋同学下课后到学校食堂就餐,他先把书包放在餐椅上,然后去窗口打饭。但是当小宋回到原位置时,发现自己的座位被邱同学使用了。两人因座位问题,起了口角。待两同学回到宿舍后,又再次因座位问题产生了口角。两位同学约定第二天放学后在校门口对面的超市打架。第二天,两位同学各自叫上了多名社会青年帮忙“助战”。在第二天的打架过程中,宋同学叫来的社会青年用刀具砍伤了其中一打架人的左手臂。双方看到事情闹大了,便一哄而散。后经当地法院审判,持械伤人的社会青年构成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因宋同学与陈同学是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教师分析这一贴近学生成长经历的案例,增强了学生的法治观念,提升了学生的法治意识。

(二)积极创新课堂的教学模式

优质内容借助良好的教育形式会获取事半功倍的成就。人教版高中政治教材编写了许多具实用性的教学内容,但是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纯文字叙述,另一种是图文并述。在媒体发展迅速的当下,此种传统的知识展现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基于此,高中教师在实际开展的课堂过程中,需要积极创新课堂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课堂营造的虚拟环境中,收获法治经验,提升法治素养。 (下转第138页)

(上接第127页)

例如:教师在讲解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二第一单元第一课《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准则》人内容时,需要向学生强调公民权利虽然是神圣的、法定的、不可非法剥夺的,但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却是公民应尽的,是不容推卸的。教材中对这一内容的表述,就是单一的文字叙述。为了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可以为学生播放一段新闻视频,如播放 2016 年发生在某市地铁上“凤爪女被多名女子暴打”事件的视频。学生观看视频后,可自愿扮演视频中的人物角色,凤爪女、打架乘客、地铁其他乘客,未成年学生,要求_凤爪女的网民等。学生参与了角色扮演,现场还原了当时的冲突场面,切身体会到参与社会生活时应承担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并认识到依法参与社会活动的价值,从而提升自我的法治意识。

(三)积极开展各类普法活动

培养高中生的法治意识,除了教授课本的内容,还需要添加适当的案例。增添的案例不H延伸到学生的现实生活中,更要延伸到中国的经济社会中。又如教师在讲解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课必修二第一单元第二课《民主选举:投出理性一票》内容时,学生通过对前一课时的学习,对民利知识已有了一定的认识,学生在生活中也常从媒体和网络上看到各种各样的选举活动,但因未直接参与过选举活动,对一些选举现象的认识并不全面,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在实际授课中,教师可以尝试以学生代表大会为契机,在班级中主持选举学生代表活动,请学生自己拟定一个选举方案,并选择合理的选举方式。在主持选举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引导同学分析、权衡各种选举方式的优缺点。需要注意的是,学生策划的选举活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同时,教师还可以尝试在班级中模拟法庭活动,组织开展各类法治知识问答比赛、家庭普法宣传等活动,以此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增加学生法治知识,进而引导学生利用“法”的思维解决现实问题,以此来深化学生的认识,帮助学生利用法律思维解决现实问题。

综上所述,在高中政治课堂中,培育学生法治意识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创建具创新性的课堂教学方式,并结合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深化学生的法治观念,帮助学生提高法治素养,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 瑜.浅析高中政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J].好家长,2016(4)

法治意识不强的总结 第5篇

──兼论“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的积极意义

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最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这一鲜见的选民主动提出的“罢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它如同大海里的一滴水,映射出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同时推动我们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充分保障他们权利的行使,其意义超出了事件本身。从这件事情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值得欣喜的社会现象,即:选民意识的觉醒。

由这起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自然就引出我们对什么是选民意识、研究提高选民意识的意义何在、如何提高选民意识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文在探讨选民意识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搞清选民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选民的解释为:有选举权的公民。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完整、准确。完整的解释应当是:所谓选民是指在我国,具有我国国籍的年满18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成为选民。据此,笔者认为所谓选民意识,就是指选民对法律赋予其权利的能动反映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观能动性。它包括了选民对法定权力、义务的认识、遵守和履行。基于此,笔者认为,选民意识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选民意识是一种主人翁责任意识。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公民(选民)才具有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政治条件。换言之,不具备选民资格,就没有资格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就不具备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最基本的政治条件,也就无权行使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一切政治权力。选民在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每一位选民要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首先应当具有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只有具备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才能具有强烈的选民意识,才能倍加珍惜和认真、主动、自觉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从而更好地享有法定的权利。而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源于选民对法定权利的感知和深刻认识。正是这种可贵的主人翁意识才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动力。 二、选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民主意识。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选民意识实际上是民主意识的重要体现,它是伴随着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产生的,并随着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的完善而日益得到增强。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尽管在封建社会里就萌发了“民本思想”,但是封建****思想始终占据统治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只能仗仰着“青天老爷”为民作主也就不足为奇了。与封建****制度相对立的现代民主制度,其核心是以民为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民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社会的一大文明进步。虽然选举制度引入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真正建立起选举制度并实行由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开始的。其间,由于封建社会的“牧民”思想根深蒂固,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不够深刻,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加上受“左”的思想严重干扰和影响,一段时期,人们的民主意识还比较差,选举制度一度遭到破坏,选举实践一度出现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恢复了民主选举制度,并完善了相关的选举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民主选举活动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也使民主选举制度焕发出蓬勃生机。但是应当看到,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思想中的现代民主意识还十分淡薄,一部分选民对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不够珍惜,对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较冷漠,参与选举的热情不够高。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和工作中还自觉不自觉地存在着“替民作主”的想法,把自己定位于“救世主”的角色。这些正是目前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思想障碍。

三、选民意识是一种监督制约意识。选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理所当然地应对选举出来的代言人进行监督,以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选举法》第九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_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为选民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督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同时《选举法》的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和四十七条还分别规定了监督的相应程序。应当说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而目前选民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不力,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监督意识的缺失是其主要原因。 研究选民意识这一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广大选民有序地参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不断提高广大选民参政议政的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各级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实现_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因此,笔者认为,要增强选民意识,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继续加以努力。 一要加强民主政治的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民的经济文化和法律知识水平。民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换言之,民主的发展是以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为基础的,并随着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超越特定社会条件的民主是不存在的。选民意识的强弱依赖于民主发展的程度。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越高,选民意识就越强。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比较快,人民群众的观念更新也比较快。与此同时,人大工作创新出许多新鲜经验和做法,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广东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实践证明,要强化选民意识,首要的任务还是要把发展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放在重要位置,要把提高全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这是根本,是基础。_同志曾经指出:“随着民主政治的开展,民主教育比任何时候还要迫切,无论在党内或在群众中,过去这点都是极其不够的。”_同志的这一论述,今天看来,仍具有深刻的现实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在下大力气发展经济、文化的同时,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宣传_制度,普及法律知识,使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民主政治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提高选民意识才有广泛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二要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让广大选民从民主选举的生动实践中不断强化选民意识。笔者认为,当前选民意识不强的重要原因是与我国的选举制度还还够完善有着一定的关系。由于目前选举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了选举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领导定调子,选民画圈子”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极少数地区还出现了一些违法选举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得少数人大代表不能正确处理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不能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关心群众的疾苦,为人民群众仗义执言;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地区的选民对待选举工作有应付了事的想法,甚至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厌烦情绪。加之目前我国县以上(不含县级)的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选民与被选举对象之间互不了解,选举的透明度不够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因此,要提高选民的意识,应当从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入手,使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真正体现选民的意志和愿望,使广大选民真切地感受到自己说话是管用的,每个选民的一票确实是神圣的。

三要构建代表联系选民的机制和代表工作公示制,为选民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人大代表是选民经过法定程序选举出来的,因此,对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有充分的知情权。随着_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得到充分的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在一些地方,人民群众有困难需要解决就向人大代表反映,有什么冤屈就向人大代表诉说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但令人遗憾的是,这还没有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诸多原因,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渠道还是不十分畅通。许多选民对自己选举的代表在干什么?关心什么问题?人大代表究竟有什么作用等等问题,知之甚少。在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代表联系选民的一些制度,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机制,仅仅流于形式。代表联系选民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少数代表对选民反映的问题关心重视不够,有时还出现能推则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群众的不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各级人大必须研究构建代表联系选民的机制和代表工作公示制度,使代表工作经常地处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和支持之中。同时,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树立起自觉地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的意识,做到经常深入选民和选举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以促使自己更好地改进工作、履行职责,更好地为选民和选举单位服务。 四要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选民履行职责提供比较完备的法制保障。现行的宪法、组织法和选举法对选民和代表的关系,有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这为选民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有关法律在监督的具体程序、监督的内容、问题的处置等方面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目前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基本停留在有关法律的条文上面,实际生活中难以实施。因此,要强化选民的监督意识,真正发挥选民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监督作用,当务之急,就是要研究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即使目前完善有关法律条文还不具备条件,也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取得经验后再上升为法律,为促进公民更有序地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法治意识不强的总结 第6篇

本文对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对_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作了阐述。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人民是我国的主人,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是_,_在依法治国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指出了制约_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主要因素,针对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认为提高公民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加强人大建设、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善于将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才能更好地发挥_在依法治国中的主渠道作用。

【关键词】

人大依法治国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是_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九届_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方略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使之成为宪法*原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_(以下简称:人大*)在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充分认识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对发展完善_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权利的保障,就是用法律来保障。权利是指公民的权利,权力是指国家的权力。如何用法律来保障权利以及如何对待权利和权力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对待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依法治国,公民权利就会高于并制约着国家权力,权力为权利服务。由于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授予,从属于并服务于公民的权利,所以,它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为自己存在的合理基础。依法治国,法自民出,就会依法治权,以权为民,公民依照法律法规去掌握国家权力,使之为实现自身权利及利益服务。以权治国,(个人权利治国,权大于法),国家权力就会高于并支配着个人权利,可随意侵害甚至扼杀个人权利。以权治国,就会以权驭法,依权治民,法律不过是权力握有者统治人民,侵害和剥夺人民权利及其所体现利益的工具。因此,依法治国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依法治国,就是权利主体的公民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依靠宪法及其所产生的法律,用自身权利去制约权力的一个基本特征。权利主体的公民,用所给出的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去制约另一种公共权力(行政司法权力),来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依法治国,就是权利主体公民,用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机关,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只能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全体公民,同时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客体对象必然是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在分解使用中,都按层次、按类别、按要素具体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所以法制的重点客体对象也即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

法制的施行,不仅需要建立作为法制标准的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规定公民权利的内容和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各自行使的规则,而且需要建立作为法制运行依托的体制架构体系,形成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国家权力体系间制约的渠道和机制,使法制得以实现。

二、我国的政体决定了各级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人民民主”的国体,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这里权利主体和权力是集于人民一身的。国体的这一规定,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也必然是人民。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现阶段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水平、生产力水平和物质条件的状况决定了全体公民还不可能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通过采取“代议制”或者“代表制”的形式,由公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去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目前,在我国法定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居于主导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政体的人大制度与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要求完全相契合,即_制度,它在权力结构安排和权力运行体制设计上,充分提供了公民权利向人民权力转化,并由人民权力对于人民所给出的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司法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制度保证和体制条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通过自己民利的行使,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依法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_,行使立法权、对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并通过各级_及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任命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组成人员,通过他们实施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使之始终按人民的意愿行事,维护人民的权利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这一法治主体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换言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导地位正是来自于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承担者,又是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主要渠道,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是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

三、制约人大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实际上还远未得到充分履行,相应的其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也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人民群众和作为依法治理重点对象的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官员)在总体上还缺乏现代法治所必要的主观条件——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灵魂,是公民对于管理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和政治热情的思想根源。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我国公民现实的或潜在的与传统政治文化相适应的附庸意识、奴性意识还远远大于法治国家所需要的自主意识、主人意识。与这种奴性意识相伴生相依存的则是专制意识,它集中表现为一些官员身上的家长意识和个人专断作风。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其人民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就很难确立,在依法治国主客体的摆布上必然本末倒置,主仆易位,把依法治国运作成以法“治民”、“整民”,从而把依法治国引入歧途。二是平等意识,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基础,更是法制的基础。毋庸讳言,由于平等意识的薄弱,在政治生活领域尤其在执法和司法领域源于身份不同、职务高低而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还相当严重。三是权利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权利是法的内核,公民若缺乏权利意识,则产生不了对民主政治的渴望和对法的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虽然逐渐萌发起来,但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四是法律意识,或者叫法律信仰,它是形成公民社会进而形成法治国家的又一主体精神要件。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公民包括领导干部在内对法律还缺乏必要的信仰,相反权力崇拜、权力万能的观念还根深蒂固的存在。

其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来看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主要在于,_会组成人员中,大多数是从其它机关退下来的老同志,这些同志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很好的基础条件。但也有其弱势,一是由于是从其它单位的领导位置上退下来的,因此一些人往往把到人大工作看成是退居到二线,轰轰烈烈干工作的激情有所减弱。二是_会人员的组成,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多,考虑人大工作所必需的参政热情、议政能力、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少,从而使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受到影响。

其三,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的状况仍较严重地存在。在人大制度中,监督权是人大诸多职权的核心。依法治国,归根到底要体现在人民依照宪法法律,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上。然而,目前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监督不力的状况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存在,除了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人大职能完全不到位的客观条件不成熟外,监督主体在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方面存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自古崇尚的“中庸”*、“和为贵”的处世哲学,至今仍影响深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大监督职能的正常履行。另外,一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往往怕监督力度大了伤了“一府两院”*的人,从感情和个人私利出发,在监督工作中避重就轻,避重就虚。因为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一些更带有实质性的强制性的监督形式,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还难以得到采用。近年来一些地方_会尝试采用了比上述强制性监督形式较为平和、弹性较大、可以灵活掌握的监督形式,如执法检查、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法律监督书、审议意见书等,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在实施中较普遍的存在缺乏法律和制度规范,随意性、盲目性较大的问题。而且在一些诸如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等形式的运用中如不能准确把握监督的特定指向(政府和“两院”),往往会造成监督对象的错位,使监督行为雷同于行政司法行为,使权力机关变成“第二政府”。

其四,党组织与同级人大、政府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目前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人大权威的树立,而且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正常开展。要确保人大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就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_同志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以党治国的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

四、加强人大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对人大的认识和意识。地方各级_会通过对宪法、法律以及人大制度的深入宣传,提高公民重重法制以及重权利重义务的认识,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依法治国所不可或缺的公民意识,从而提高公民和各级行政人员对人大制度的认识,增强人大意识。使其善于通过人大行使自己的民利,监督各级官员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通过普法和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对被任命干部的法律培训和考试,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意识、公仆意识,使其明确认识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以宪治国,树立人民权利至上,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职务和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人民选举出来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公仆,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制约和接受人民的民主监督。

二是科学安排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组成结构。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改变把其它机关工作时间较长、年龄偏大的领导人员安排到人大工作的单向流动的习惯做法,形成党委、人大、政府干部双向合理流动的局面,同时注意从基层选拔年富力强的干部进人大领导班子,并适当选调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人大机关工作,从而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其次要着力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学习,采用建立常委会中心组学习制度、举办专题讲座、安排组成人员到大专院校参加轮训或进修以及鼓励自学等形式,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而提高常委会的整体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三是坚持原则,依法监督。解决不敢监督的问题,一要通过对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的学习,纠正在人大监督问题上的错误观念,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认识到,在属于人大监督范围的原则问题上决不能搞“中庸”、“和为贵”那一套。要敢于对违法的和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遵纪守法和符合人民利益的行为,要不怕得罪人,敢于碰硬。二要建立以选民评议代表、选民和代表评议常委会为主要形式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代表职务虚位*和常委会职权无为*进行监督纠正;三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创造的一些新的监督形式进行总结、规范,使之不断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四是切实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_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_报告指出:“_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深刻理解这些论述,坚持通过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再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有效运作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在实践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党的十五大、_关于党的执政的论述真正得以落实,从而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主渠道作用。

【注释】

*:注释符号。

(1)、人大:_。

(2)、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

(3)、一府两院:是指:政府、检察院、法院。

(4)、中庸:儒家的一种主张,待人接物采取不偏不倚,调和折衷的态度。

(5)、_指出:《_文选》第一卷第10--12页。

(6)、虚位:在其位,但不干工作。

(7)、无为:无所作为。

【参考文献】

(1)、《_宪法》。

(2)、《_文选》第一卷第10---12页。